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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本豕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8 | 最近登入:103-08-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敬閱者: 當初離婚協議如下;兩個小孩監護權歸我: 1.女方不負擔小孩子生活費  2.女方隨時可以探視小孩跟帶出去玩 3.不可以限制小孩和女方連絡 4.女方可以帶小孩到外面過夜   當初前妻說養自己都養不活了,無法負擔扶養費 (這段有錄音存證),才有上述協議。   現因前妻經常於FB上炫富: 秀出鑽戒、出國旅遊,去王品台朔牛排、 西堤牛排、大仲馬鴛鴦鍋等高檔餐廳消費… 這些我都有攝下存擋… 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請問: 我若對前妻提出要求負擔扶養費之訴訟, 並提出上述之相關證明… 勝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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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