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閱者:
當初離婚協議如下;兩個小孩監護權歸我:
1.女方不負擔小孩子生活費
2.女方隨時可以探視小孩跟帶出去玩
3.不可以限制小孩和女方連絡
4.女方可以帶小孩到外面過夜
當初前妻說養自己都養不活了,無法負擔扶養費
(這段有錄音存證),才有上述協議。
現因前妻經常於FB上炫富:
秀出鑽戒、出國旅遊,去王品台朔牛排、
西堤牛排、大仲馬鴛鴦鍋等高檔餐廳消費…
這些我都有攝下存擋…
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請問:
我若對前妻提出要求負擔扶養費之訴訟,
並提出上述之相關證明…
勝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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