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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an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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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你好:       父親當初因急需用錢,與某家私人公司約定於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做為貸款之擔保,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了抵押權設定登記,貸款終於全部清償後,該家公司也開立了清償證明書,也還給父親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但父親卻忘了要再回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而如此一眨眼就過了20多個年頭(存續到期日期起算超過20年)!前幾年父親去世,我繼承此不動產且辦理完成,才發現不動產被設定抵押權,我詢問母親卻發現當初該公司給的清償證明文件竟全數遺失,而且借款的公司也已倒閉不知去向,我詢問過地政單位,他說只能向法院請求註銷,才能依照法院判決註銷此抵押權! 我想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出申請?聽說有個公告日期? 那是多久呢? 法律規定20年後 債權不是會失效嗎?如果債務人沒有要求行使債務權力,為什麼法院還要有個公告期限呢?而不是直接判決註銷呢? 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幫忙解惑且告知如何處理?  十分感謝! 請就我的提問回覆! 勿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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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