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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08 | 最近登入:103-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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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說明一下,我是在18號出車禍的(機車)
有報警、有到醫院
一開始我以為是我的錯誤,所以私底下賠了兩千元給對方
當下也沒到車行去估價損壞 (因為當時候我們兩人都覺得是小摩擦而已)
而今天對方又跟我說再給一點算是機車修理費
本來已經說好我在給一千,但我越想越奇怪
現在都已經過了六天,機車都已經拿回去騎了
這六天我並不知道他的機車是否因18號車禍而造成的損壞
或者這六天的期間又跟誰去碰撞到
我還需要賠他機車修理費?
此外再多問一下
車禍的發生經過
我直行,對方要左轉 (對方騎在我前面)
那時候對方減速,我也察覺到了,與他保持兩個機車身的距離
並不知道對方突然減速是要做什麼
當時候我也有減速,再判斷對方車子動向
後來打算從左方超過去 (因為右方有車擋住)
但我騎到已經到對方的車屁股位置,對方才打方向燈左轉
大約離轉角10公尺才打,對方打了方向燈就立刻向左邊靠
而我注意到,所以我趕緊煞車,但是已經來不及而撞上
請問,這樣的話責任是誰比較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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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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