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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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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同居與前男友一同向房東簽立房屋的合約,當時因經濟能力問題,所以前男友允諾它可以先行匯款,事後我每個月再分期給他即可
後來因經濟問題真的不許可,他向我口頭允諾說可以不用繳納給他也沒有關係,它可以負擔,故我只要有錢就會給他房租
但實際繳納的費用我已經忘記,現在分手近半年,他突向我討那房租,一個人一個月房租費用為3500,他向我討1年半的費用,後來又縮減為半年,等於他要我給他2萬1,
我想了解,交往期間這種支付的款項我有必要償還嗎?
以及法律上相關的條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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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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