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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9 | 最近登入:103-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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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 以下店長簡稱G 本人簡稱A合約方面一開始簽訂合約時 當時合約A並沒有留存 所以只有一分在G那合約內容也記不太清楚了 但是有一條薪資方面的如果勞工未做滿六個月內提出辭職 G給付一張工作期間薪資的支票 但是六個月後才能兌現A只做了1個多月 現在想辭職不知該如何是好工作時數、薪資方面A剛進去店裡規定新人的第一個月薪水和第二個月薪水一起發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觸犯到法律G店裡規定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打卡 下班時間後30分鐘內打卡 可是常常因為工作沒做完晚下班1-2個小時因為還未領薪但是有跟老員工確認過薪水卻都是只照班表上的時數給晚下班的時數卻都沒給代班方面店裡規定需代班者必須支付帶班者300塊帶班費 這樣合理嗎 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在辭職後馬上領到薪水並且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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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