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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尾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9 | 最近登入:103-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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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您們好,想請教律師,我與前夫於102年4月和平協議離婚,雖然協議書上有寫明兩名子女的監護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有探視權跟過夜權,雖然也有寫明女方必需每個月支付1萬元兒女教育費給男方本人,不能給與男方外的親人,但因為我們有各自的債務要還,也有經過前夫同意可延後付款,但前婆婆得知我沒付錢後,便百般刁難,不讓我跟小孩們見面跟過夜,一直到我兒子罹癌後,才願意讓我陪小孩住院治療,但小孩住院療程完成後,現在只要我要看小孩,或帶小孩過夜,前公婆又刻意刁難,甚至只要我私下透過前夫跟小孩連絡,他們就責罵小孩,原本為了小孩我都盡量配合不去打擾他們,但現在連我要帶兒子回診,也被拒絕,雖然小孩平常都是前公婆在照顧,但難道我真的都不能行使我的權益嗎?麻煩律師們有人可以撥空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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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