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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11 | 最近登入:10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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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在大陸與大陸妹結婚並在當地登記與公證結婚,我回台後不久他以要在大陸投資理髮院為理由拒絕來台。去年11月大陸人民法院寄來離婚糾紛傳票,內容僅有兩點,說明離婚理由,包含結婚太草率,感情沒有培養,害怕台灣陌生的人與地方,沒有其它。我與他並沒有共同生活、他也沒履行同居義務,未來台,也未在台登記。 若他跟我要求贍養費與分割財產,法院會同意嗎?費用有相關的算法嗎? 如果法院同意的話,需要台灣方面認可嗎?可在台灣興訟嗎? 感謝大律師們的回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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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