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在大陸與大陸妹結婚並在當地登記與公證結婚,我回台後不久他以要在大陸投資理髮院為理由拒絕來台。去年11月大陸人民法院寄來離婚糾紛傳票,內容僅有兩點,說明離婚理由,包含結婚太草率,感情沒有培養,害怕台灣陌生的人與地方,沒有其它。我與他並沒有共同生活、他也沒履行同居義務,未來台,也未在台登記。
若他跟我要求贍養費與分割財產,法院會同意嗎?費用有相關的算法嗎?
如果法院同意的話,需要台灣方面認可嗎?可在台灣興訟嗎?
感謝大律師們的回覆,感謝。
您好,
大陸法院方面如何判定須請教當地律師,可透過海基會聯繫;至於台灣法院是否承認大陸之判決,必須大陸判決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大陸也承認台灣之判決,台灣法院才有可能承認。
縱使台灣法院承認,仍可對此裁定提出抗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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