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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y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11 | 最近登入:10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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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本人有在臉書成立一個車隊社團 而近期有不少車友會提出車禍的問題 有位成員會熱心幫助車友解答 而且解答內容都是有依據法規的 所以本人有請他擔任社團的法律顧問   他平時會教導車友車禍後續處理方法以及賠償部分該如何處理(不會收費) 有些車友的案子只能靠法院判決的 他會幫忙打訴訟相關書狀(每份收1000元) 我想問的是 他不具有律師身分 可以代為撰寫訴訟狀嗎?(有收費) 但是他沒有引導別人一定要走訴訟 能和解就協助和解 也未委任過任何一場官司賺訴訟佣金 唯一只有收訴訟狀費用 這樣會違反律師法第48條與刑法157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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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