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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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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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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4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法律小學生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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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4
想請問律師 前年11月第一次被抓,交保後僅有至指定醫院集體上課 今年11/12月第二次被抓,持有安非他命0.05g, 製作筆錄時,有告知近日有吃感冒藥, 因為五年內再犯,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不進去勒戒,改以其他方式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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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