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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內再犯可能判處哪種裁罰

  •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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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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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律師

    前年11月第一次被抓,交保後僅有至指定醫院集體上課

    今年11/12月第二次被抓,持有安非他命0.05g,

    製作筆錄時,有告知近日有吃感冒藥,

    因為五年內再犯,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不進去勒戒,改以其他方式裁罰!

  • C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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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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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如您所述並未執行過觀察勒戒,則應進一步釐清前案的部分是否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遭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此部分依您以上所述並無法看出來其詳情如何),若前次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遭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本次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檢察官依法即須逕行起訴由法院判刑,不得(也不會)再為觀察勒戒聲請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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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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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惟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亦有可能被直接起訴,您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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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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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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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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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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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法律小學生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價格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3 顆而持有之。嗣於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毒品鑑定書(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實有可議,

        惟念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愷他命1 包)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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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貼出之前案判決來看,第一次之毒品案件並未驗出毒品之陽性反應,故而僅能就持有毒品部分予以論罪科刑,所以您此次被查獲若驗出陽性反應即有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可能,建議您應趕緊委請律師具狀聲請檢察官賜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代替執行觀察勒戒,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本人曾多次受任協助當事人撰狀成功獲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可以進一步討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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