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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11 | 最近登入:10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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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一下,如果我想退出傳直銷,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事業應以參加人原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公司合約卻是註明會有貨品減損率60%,這明顯和公平交易法有扺觸,請問,我是要以公司交易法條為主嗎? 如果是,那麼我應該要採取什麼行動,告知直銷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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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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