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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HU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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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制定的營業時間為早上八點半至晚上八點半,分早晚班。 因業務量增加,公司要求員工在早上四點半必須上班,下班時間則為下午十二點半,或是下午三點上班至晚上十一點。公司針對更改營業時間的做法為補貼每次出勤100元不論早晚,時間就是八小時。並且不能申請加班。 問題1.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員工應如何向雇主反映不能配合營業時間外的業務  公司針對加班的處理方式為只准補休而不發加班費 (未簽任何合約同意),並且補休的時數必須在六個月內使用完畢,否則視為放棄。 問題2. 請問這樣雇主是否違法,員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大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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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