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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 L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6-01 | 最近登入:106-30-05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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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4
本人於2015/04/30下午,透過Facebook社團找到筆電賣家並透過Facebook Message討論物品細節、議價等事宜。最終交易金額(新臺幣$10,000)、交易物品(Macbook Air 13")、交易地點(捷運巨蛋站),雙方對此都達成共識。 因物品所在地於高雄,本人也明確告知賣家須到下午四點多才能請我弟跟他連絡確切的面交時間,賣家也同意了。 2015/04/30 下午16:58,我弟打電話連絡賣家,但是電話打不通直接轉語音、賣家Facebook訊息也不回覆;過了一段時間後,賣家回覆表示「今日無法交易」,再過幾分鐘卻改口說「網路上剛被別人截標,而且錢已入帳,抱歉。」 想請問這情形是否能向法院申請「履行契約訴訟」或「小額訴訟事件」? 申請須具備哪些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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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30
3/19 買家於Facebook二手物品交易社團內看賣家PO文販售的物品,並在下方留言表示要購買。賣家通過Facebook訊息和買家聯繫買賣事宜,賣家傳了物品的細圖給買家,並表示販售文當中沒提到的問題可以提問,若沒有問題便可進行交易。雙方於當日達成協議後,買家匯款、賣家確認並出貨。   3/21 買家傳訊息表示物品並非"真皮"想要退貨,但當初販售文和對話內容當中都沒有特別註明或提到說物品為"真皮",而買家也沒有提出此疑問。賣家傳了所有對話截圖證明自己真的沒有說過物品為"真皮",買家不知道是發現自己理虧還是惱羞成怒,出言不遜。(以下附上3/21買家收到物品的對話) *賣家覺得人格受到嚴重侮辱,想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用什麼名義提告對方?   買家於3/21收到包裹後傳訊息表示:「李先生我剛去取包,可是包包的材質不是牛皮(真皮)的。怎會跟你fb上呈述的不一樣呢?它是乳膠皮製作的,就跟我們鞋店裡的合成皮鞋子一樣,那ㄇ麼有些不妥。你覺得該如何處理呢?麻煩你」 賣家:「許媽媽,我Po文描述是打"Playboy皮質側背包",但從頭到尾也沒說是真皮。合成皮也是皮質,我也沒誇大,沒錯吧?包包狀況我也都有據實描述,如果不符合您的期待,您可以轉手,我不介意。畢竟入手價快4000,賣660含運已經賠售了,真皮換作誰都不會用這種價錢賣吧?」   買家:「對不起我有問你真皮的嗎?你有說是真皮哦。 不要自己說放你鳥的法院面交。那買賣不實就沒事不用負責任嗎?是男人就不需為小錢而如此做事吧! 轉售!原來你是預謀的。我轉售我吃飽太閒買東西來賣?你的包包現況我接受。我有問你真皮嗎?你回答是真皮我才買的。 因為我從不買不是真皮的東西,只要是真皮我才會買請你搞清楚!我的問題是包包不是真皮!我看到包包一定會問真皮嗎?不是我決不買?你說謊知道嗎?」   賣家:「您可以往上翻閱對話紀錄,您真的沒有問過。二手買賣火氣不用這麼大,講話也不用這麼衝。沒有的事,請您不要誣衊。若是我說過的,我就會負責。(此對話有附詳細對話截圖,但此處無法附上)」   買家:「小屁孩!六佰元對我來說還好,但是買你的人格我嫌太貴了。你在fb上的第4點法院面交有比較好聽嗎?有網友跟你反應過留言不妥,你還振振有辭哦。 算了!600買你的人格太貴不值囉!年輕人在社會上要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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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2
買家日前於Facebook買賣社團和某賣家交易,雙方確定交易並達成協議以先匯款後寄貨的方式進行交易。買家在完成匯款後通知賣家,但賣家訊息卻不讀不回、人也一直聯絡不上,更別說寄貨了。 想請問如果賣家沒有要出面解決,可以以什麼名義上警局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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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3
買方在Facebook的買賣社團看到本人的物品出售文章後發訊息表示有意願購買該物品,我也傳了一些物品的細部照片給買家,在簡單的對答後雙方在Facebook訊息上達成買賣協議,在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支付訂金的動作下約定於2/5前相約面交。 今日以Facebook訊息告知對方面交時間、地點,但是對方卻推拖延期。假設本人遭對方放鳥,對方這種行未算違法嗎?可以去警局備案或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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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3
買方在Facebook的買賣社團看到本人的物品出售文章後發訊息表示有意願購買該物品,我也傳了一些物品的細部照片給買家,在簡單的對答後雙方在Facebook訊息上達成買賣協議,在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支付訂金的動作下約定於2/5前相約面交。 今日以Facebook訊息告知對方面交時間、地點,但是對方卻推拖延期。假設本人遭對方放鳥,對方這種行未算違法嗎?可以去警局備案或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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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3
一月初時有些交易問題而去警局告對方侵占,對方一拖再拖,終於在上禮拜五將物品寄回,雖然有些小損傷,但我也不要求賠償什麼的,畢竟一開始就只是希望能將物品拿回來而已;今日對方告知已收到警局通知,請問該如何徹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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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30
今日凌晨,收件人B表示自己手機被停話、帳號被盜所以無法回覆訊息,也允諾會將東西寄回。但是今日中午發現本人與收件人B的臉書訊息對話欄變成「Facebook使用者」,撥打手機依舊是空號,不知道是真的被盜還是收件人B將我封鎖,所以今天索性至警局報案。 但今日晚間六、七時許發現收件人B的臉書恢復正常,但是對於本人發送的訊息還是不讀不回,如果他原本是打算占有該物品所以將我封鎖,但之後又覺得應該歸還物品所已解除封鎖,這樣他如果將物品寄回,我可以去警局撤銷告訴嗎? 如果不行,那這樣去法院是和解還是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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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7
本人於2015年01月01日,於晚間00:28使用店到店寄件時將收件人A的資料打錯,誤打成收件人B的資料;當下並沒有發現這件事,直到2015年01月05日下午,收件人A發訊息給我說他尚未收到物品,我才上網查進度。查詢後發現收件人B已於2015年01月04日取件,但是收件人B並沒有主動告知,發現當下馬上發FB訊息聯絡收件人B,但收件人B先是已讀不回後接著不讀不回,撥打收件人B先前留的收件人電話才發現是空號,無法撥通。收件人B的FB訊息一直處於已讀不回的狀態,這樣是否有惡意侵佔的意圖? 法律上是否已經構成侵占罪? 目前只有收件人B的姓名和郵局存摺上匯款的交易紀錄,在沒有地址的情況下要如何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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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