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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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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東簽訂租賃房屋契約為101/03/01~102/02/01,未公證,契約內容為坊間書局即可購得的「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未加註其他條款,後續為口頭續約,未再簽契約書。 日前因電視機壞掉通知房東,房東表示會請熟識的店員進行修繕,修繕費由我先替付,再由房租中扣除。 店員觀察了電視情況,表示因情況無法立即修復,要詢問房東是否要修,然後當下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他仍要修理,同意搬走電視,並同意店員報價1400元。 過了幾天後,店員表示會將電視搬回,但確認無法完全修復,故僅收零件費800元,並手寫紙條類收據供我提供房東對帳,然後說他們都是如此處理。我打給房東告知電視情況並表示租金已扣除代墊的800元。房東於表示他不認賬,且不願與店員溝通,故我要求本月底即退租,並要求退回押金20,000元,但房東表示不願歸還,僅同意退租。 ㄧ、請教我該如何要回押金? 二、我該做哪些蒐證?或是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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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