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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on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1 | 最近登入:10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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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曾經在醫院擔任一年的專任研究助理(非科技部) 現在在學校擔任科技部的專任研究助理,計畫為三年期,已超過一年 剛到學校時有幫我算之前的年資 因此是依科技部第二年的薪資開始領(目前領的是第三年的薪資,在學校期間為一年多) 1.上個月向老闆請假,老闆說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滿一年七天的假日 沒有正當事由不給假…… 請問這合法嗎? 2.計畫為三年的計畫,但學校給的契約書為一年簽一次,中間無中斷 請問這是特定性契約還是不定期契呢? 3.學校的契約一有條: 『乙方於約聘期滿前,因故提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所得』 請問我如果在第三年契約未滿前提前按規定,前一個月提離職 是不是就不需要賠償一個月所得了呢?甲方可以拒絕我提前灕職嗎? 若提前離職是否還會有其他問題呢? 4.103年8月前學校有提離職儲金,但8月開始已無再提 是否因為適用勞基法改成勞工退休金了呢?(因為承辦人員不告訴我…) 5.在學校第二年的聘期開始簽契約書的人不是我… 承辦的人因他自己作業方便,沒給我簽… 請問這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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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