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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01 | 最近登入:108-02-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不行,但可以在代墊後請求償還。 是法 ... (恕刪) 感謝徐律師的熱心回覆,讓我對該條文解惑大半,但就我目前面臨的事件而言還是有想問各位熱心律師。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多年下來一直難產,被法院裁定之監護人僅一人,但該監護人在照顧受監護人花費上一直浮報開支,比如流質飲品(安素)一個月頂多吃5箱量,但監護人卻一直報10箱價格,這情況並非假設而是真實存在,該監護人是否能主張全額償還?受監護人原本的財產是否也要默默支出被浮報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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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8
民法第1099條之1(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在此條例所述管理上: (1)監護人是否可以自行先以照顧受監護人名義挪用受監護人的現金存款? (2)在照顧受監護人花費上也不需要開具財產清冊人一同參與認同? (3)在法院監護宣告前,受監護人的現金存款已被部分家屬私下以協議書方式各自拿錢保管與照顧之名義致使受監護人銀行現金存款歸零。目前是有該協議書照片,但無正影本之文件,是否能依照該協議書照片內容中,依據部分家屬所私下協議拿走的錢當做受監護人本該有的現金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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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7
===情況描述=== 1.我家的住宅屬於30年以上5樓以下非封閉式公寓 2.有甲區、乙區、丙區、丁區、各有一張獨立使照,4區並無共同共用部分 3.在民國87年以前本社區是4區為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為了響應當時政令希望合法報備成為合法組織,才發現各自有獨立使照需分開成立,但因地方長期自治文化因素,雖分開報備但還是由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至民國102年,乙丙丁也未有自己的管理委員會運作。102年經地方簡易庭裁定為甲區管委會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應之非法人團體,故而不待撤銷自始無效 ===管委會法定效力問題=== 1.甲區管委會被裁定自始無效後,若我單方面認為甲區管委會公告是無效公告,那麼以甲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區權會及重新成立管委會決議是否亦無效? 2.若自始無效的組織召集也可以產生法定效力管委會,那麼甲區新一屆的管委會收取了乙,丙區的管理費(已委託書委託服務方式),還會再變回成自始無效的組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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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