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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成立程序上法定效力問題

  • 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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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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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況描述===

    1.我家的住宅屬於30年以上5樓以下非封閉式公寓

    2.有甲區、乙區、丙區、丁區、各有一張獨立使照,4區並無共同共用部分

    3.在民國87年以前本社區是4區為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為了響應當時政令希望合法報備成為合法組織,才發現各自有獨立使照需分開成立,但因地方長期自治文化因素,雖分開報備但還是由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至民國102年,乙丙丁也未有自己的管理委員會運作。102年經地方簡易庭裁定為甲區管委會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應之非法人團體,故而不待撤銷自始無效

    ===管委會法定效力問題===

    1.甲區管委會裁定自始無效後,若我單方面認為甲區管委會公告是無效公告,那麼以甲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區權會及重新成立管委會決議是否亦無效?

    2.若自始無效的組織召集也可以產生法定效力管委會,那麼甲區新一屆的管委會收取了乙,丙區的管理費(已委託委託服務方式),還會再變回成自始無效的組織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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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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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甲區管委會自始為無效,則期間其所作出之決議,則會隨之也被認定無罪,但若有爭議,仍需透過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