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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煩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2 | 最近登入:104-10-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李慶峰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據您所述,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罪章所列情形,此部分屬告訴乃論 ... (恕刪) 感謝李大律師的回覆,但還有問題想請教,我並無登入a小姐之帳號,而是她將line的介面放在工作列上,這樣也算妨害電腦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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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0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魏律師之回覆,但想請教一下所謂「無故」該如何介定?我是因老闆要求,希望能夠掌握足夠證據證明a小姐及b先生擅用上班時間而去做私人事情,已造成公司困擾,且老闆同時也是b先生之兄,這樣的原因是否能為非無故呢?現在老闆急於解決這件事,希望給二人看證據,還煩請律師回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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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0
想請問一下律師:本人在一次公司電腦故障無法使用情況下經a小姐同意使用其電腦,在好奇心下偷看了a小姐電腦上lien而發現與另一同事b先生有著不單純的關係(二人皆已婚身份),因二人常藉職務之便外出以洽公名義而去約會,因每當此情況發生時我便需代理其職務,令我不勘其擾而將此事告知老闆,在一次突發狀況下也令老闆起了疑心,而要我進而取得更加確實的證明。故在未告知a小姐情況下看了她電腦line與b先生的對話紀錄並拍照存證轉交老闆,若老闆以此照片開除員工,是否會令我吃上妨害秘密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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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