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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 工作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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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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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律師:本人在一次公司電腦故障無法使用情況下經a小姐同意使用其電腦,在好奇心下偷看了a小姐電腦上lien而發現與另一同事b先生有著不單純的關係(二人皆已婚身份),因二人常藉職務之便外出以洽公名義而去約會,因每當此情況發生時我便需代理其職務,令我不勘其擾而將此事告知老闆,在一次突發狀況下也令老闆起了疑心,而要我進而取得更加確實的證明。故在未告知a小姐情況下看了她電腦line與b先生的對話紀錄並拍照存證轉交老闆,若老闆以此照片開除員工,是否會令我吃上妨害秘密罪呢?

  • 李慶峰 (李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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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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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50號
  •  您好:

    據您所述,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罪章所列情形,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再進行刑事訴追,或可解決此部分問題。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討論。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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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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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告訴乃論

    本條適用之關鍵在於使用人對其電腦安全性是否能有合理之期待,故如電腦未設有密碼,或雖設有密碼,但使用人輸入密碼開機後因故離開時,卻未再設密碼保護,因而遭到他人輕而易舉地不必使用任何密碼或破解手法即得以無故使用其電腦,此類情形原則上均不成立本罪。

    2. 但是您的行為可能觸犯下列二罪

    誹謗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按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4.   以上回覆倘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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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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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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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魏律師之回覆,但想請教一下所謂「無故」該如何介定?我是因老闆要求,希望能夠掌握足夠證據證明a小姐及b先生擅用上班時間而去做私人事情,已造成公司困擾,且老闆同時也是b先生之兄,這樣的原因是否能為非無故呢?現在老闆急於解決這件事,希望給二人看證據,還煩請律師回答,感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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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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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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