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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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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 FACE BOOK 販售自製寵物零食
在過年前 有位買家 購買了 價值$950元 的寵物自製零食
由於我販售的零食 都是用人食用等級的新鮮生肉 烘製成 肉乾
我們是在 FACE BOOK 上 私訊訂購 在已面交的方式交易
她拿到零食後回家就跟她家的寵物一起的食用 寵物零食
隔日 她與她的寵物都上吐下瀉 去看醫生說 是因食物不新鮮而食物中毒
後來她告知我 說是我販售的零食出了問題
我有向他(買家)道歉 並退還全額金費($950)給他(買家)
她也表示 不要求 要醫藥費 不追究
後來 她因 不滿 我在FACE BOOK 封鎖她
並且說我不悔改 態度差進
要向我來提告
目前她有醫療證明 以及 寵物零食(物證)
零食是否有化驗出問題 我不知道
由於我們是在 FACE BOOK 買賣 她不知道我真實姓名 及住家地址
請問這是否可以提告成呢? 是跟哪方面的法條有關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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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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