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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3 | 最近登入:104-15-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本人目前已離職 因公司在培訓期間 就讓本人擔任管理職務 與簽約不符 想請問如果在庭上出示員工假卡影本(上面的領班欄位有我的簽名,正本在公司) 有無違反當初簽約時 須把公司資料完整交接 不得毀損或私自帶走的條款
瀏覽:499
日期:104-09-15
簽訂定型化契約簽約兩年中途離職需賠違約金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按照合約上的第一年培訓 第二年模擬管理 分配職務行使職權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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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