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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hingnor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3 | 最近登入:104-2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1.勞方自提離職:2/3口頭告知預計3/5離職,但公司內部申請離職用的申請書被拒收且被迫要年後才能提出不然不給薪2.2/13發年終獎金,發現全公司都有只有勞方沒有,發簡訊問老闆娘,被說表現很差之類的所以沒資格拿年終,還被迫把預定離職日延後到3/203.2/26終於找到人來交接,資方無故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指著門口要人立刻走,當然也沒當場結算薪資。4.3/02資方將勞方退保5.3/16勞工局調解失敗6.3/17勞方寄存證信函:依反勞基法14條6款,勞方得不經宣告離職7.3/24資方回函要告勞方:a.偽造文書:假卡(有塗改但有畫押且已被扣薪)b.涉嫌恐赫:自編台詞說勞方2/26當天態度之差涉嫌恐赫!c.涉嫌誣告及毀謗:3/2勞方自己曠職沒去上班,所以就退保了,3/3~5三天更是惡意不到公司故以曠職論!還好意思用勞基法14條告公司!2月的薪資都給了還要怎樣?證據:甲.第2項有手機簡訊乙.第4項有勞退明細丙.第5.6.7項有調解紀錄和存證信函請問一.勞方可以”主張資方解雇無效”打"工資請求權繼續存在給付”之訴嗎?可以請求到訴訟完成日嗎?二.還是直接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三.上述第7項勞方被告偽造文書等虛偽陳訴,需要發存證信函反誣告嗎?還是在訴訟狀解釋即可
瀏覽:634
日期:104-03-25
您好: 2/16調解不成寄出的存證信函如下:「本人於104年2月3日口頭預告離職,經兩造協調,正式於遂取得104年03月20日為預定離職日之共識。渠料台端於104年2月26日無故與聲請人發生爭執,經反應,台端以「你現在就給我走」為回應;民法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另民法第153條: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成立;本案契約,因台端解約: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暨違法扣款:104年2月16日員工旅遊不克參加者,未經預告被迫扣薪;年終獎金刻意不給付違反勞基法第29條等情事,聲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規定,聲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給付資遣費或主張薪資、年終獎金暨不當扣薪之薪俸合計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今日勞方收到資方發的存證信函欲告本人「偽造文書罪」,請問接下勞方應該如何處理?資方大部分的資產都在大陸,可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和強制執行嗎?
瀏覽:2015
日期:104-03-21
您好:上述"偽造文書"罪是告勞方"偽造出勤記錄"...由於本公司是遠端指紋打卡機,但遠端機常與電腦時間不一, 同步修正後, 再跑出來得就會與當初勞方列印出來申請薪資用的紙本記錄不一樣了,當初每個月請款都有老闆和老闆娘用印,但現在資方認為勞方偽造文書,很明顯是阻止勞方進行民事訴訟,刑事罪是否會成立?
瀏覽:2015
日期:104-03-21
感謝解惑! 其實"出勤記錄"主要是影響上班時間, 變成好似"少扣"了資方自擬的員工規定:"除按比例扣基本薪資外加遲到幾次要扣一定金額"的罰款.目前資方尚未提出告訴,是否勞方應該先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進行小額訴頌?
瀏覽:2015
日期:10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