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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香亭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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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之父親於17年前將某筆土地以假買賣方式過繼與某甲之兒子.15年後於遺囑聲稱該土地無買賣之事實.僅為一種信託關係.並明示於過世後應將改筆土地指定繼承予某乙.
想請教律師:
1.原登記完畢之土地有無法律之效力?
2.倘無法律效力.是否受15年請求權時效限制?
3.此情形是否適用釋字107無消滅時效限制.該筆土地自始有請求權.該筆土地為遺產之一部分?
謝謝撥冗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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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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