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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4 | 最近登入:104-11-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1.本人因懷孕,公司為了希望我能自行離開公司,編織一些我工作上面的缺失,例如:工作品質未達標準.....等缺失記過一次,再依人事規章,記過一次罰金6000元,人事單位一直要我繳錢,因為我不服,故未繳納。 2.次月,使用現金發薪,因為我的薪資為21000元,要我簽收薪資,簽收單上面金額是21000,且簽收前,我再次詢問,人事也聲稱薪資袋內確為21000,簽收完再打開薪資袋,發現只有15000,此時人事即聲稱,其中內扣上月妳的那個6000元罰金,我馬上表示金額不符,我並未同意如此作法,人事即堅稱,這是人事規定。 3.故想請教各位律師,這樣該人事部人員,是否觸犯詐欺罪以及侵占罪? 能否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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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