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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4 | 最近登入:1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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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在某某公司上班有六年多,前些日子我因為工作請假,但公司卻以“詐欺”為原由逼我寫下離職書。原因是我請的假別有出入,原應該是"病假"但是又與上班時間再次受傷,我後來的假單上填寫的是"公傷假",公司在我受傷休息的時間收集我"並非"工作受傷的證據(就是我與同事間LINE群組的對話內容,內有我出遊的影片及照片),因此公司以"詐欺"之名意逼迫我寫下離職書,之後又請我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那我也照主管的意思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了,之後領到的新資也確實也是病假半薪。 我想請問: 1.這樣我有構成"詐欺"之罪嗎?   2.如果我的LINE群組上的對話內容被群組裡的組員,將此對話內容做為證據以及截圖轉傳給非群組之他人(公司所有主管),此行為是否觸法? 3.顧主在無預警之下未提前告知離職是否該給予我資遣費?   4.是否顧主之行為同時觸犯恐嚇之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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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