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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詐欺、恐嚇

  • 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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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08:30 
  • 文章人氣: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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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我在某某公司上班有六年多,前些日子我因為工作請假,但公司卻以“詐欺”為原由逼我寫下離職書。原因是我請的假別有出入,原應該是"病假"但是又與上班時間再次受傷,我後來的假單上填寫的是"公傷假",公司在我受傷休息的時間收集我"並非"工作受傷的證據(就是我與同事間LINE群組的對話內容,內有我出遊的影片及照片),因此公司以"詐欺"之名意逼迫我寫下離職書,之後又請我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那我也照主管的意思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了,之後領到的新資也確實也是病假半薪。

    我想請問:

    1.這樣我有構成"詐欺"之罪嗎?  

    2.如果我的LINE群組上的對話內容被群組裡的組員,將此對話內容做為證據以及截圖轉傳給非群組之他人(公司所有主管),此行為是否觸法?

    3.顧主在無預警之下未提前告知離職是否該給予我資遣費?  

    4.是否顧主之行為同時觸犯恐嚇之罪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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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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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先釐清是否有詐欺問題,倘若不是執行職務或是上下班期間受傷,為何請領公傷假?此不請詳述,以利協助。

    2、倘若是作為釐清是否詐欺公司,則無違法

    3、倘若確實涉犯詐欺罪,可以逕予解雇,無須給付資遣費。反之,則必須給付。

    4、公司認為您涉嫌詐欺要求您離職,並無恐嚇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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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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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因公受傷,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必須負擔醫療費用及無法上班期間的薪資。生病請假,勞動基準法有給假的規定,惟在一定期間內的病假,公司僅需支付半薪且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你並非因為公傷而有休假之必要,虛偽告知公司受傷的原因,企圖使公司陷於錯誤,而取得不法之利益,確實會構成詐欺取財罪,即便公司沒有被騙,也會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你的行為,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以你的行為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且情節嚴重為由,不經預告直接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

    最後,因為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公司同意你自願離職,不追究你的詐欺未遂行為,應該不至於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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