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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燕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4 | 最近登入:104-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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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6年離婚~97年與現任男友在一起~99年生了一個孩子~因未出去工作所有一切開銷皆由男友負責~現在男友要求我寫一份證明~若我發生意外97年開始所有能請領之金錢與我名下之財產都由現在這孩子一人繼承~請問能寫證明嗎?需要什麼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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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