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6年離婚~97年與現任男友在一起~99年生了一個孩子~因未出去工作所有一切開銷皆由男友負責~現在男友要求我寫一份證明~若我發生意外97年開始所有能請領之金錢與我名下之財產都由現在這孩子一人繼承~請問能寫證明嗎?需要什麼程序?謝謝
1.能寫證明,但恐無法律效力,你前段婚姻有小孩嗎?如有,則你的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
2.如有需要,應是考慮立遺囑,不過遺囑有法定要件,與遺書不同,建議請律師為代筆遺囑為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
此種證明寫了也是無效。若要處理身後財產,應請律師協助立遺囑才是正辦。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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