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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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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合法妻,甲於日據時期失蹤不明後,乙和丙同居生下一女丁,丁過戶給丙當養女 乙在死亡前一個月過繼給戊當養女,由事發民國35年至36年,戶政資料不齊無法明確調到丙終止收養證明 請問: 1.戊的收養程序是合法的嗎? 2.乙有產下一子,古言”傳子不傳女”乙的意圖可以訴請法院公正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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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