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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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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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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為合法妻,甲於日據時期失蹤不明後,乙和丙同居生下一女丁,丁過戶給丙當養女

    乙在死亡前一個月過繼給戊當養女,由事發民國35年至36年,戶政資料不齊無法明確調到丙終止收養證明

    請問:

    1.戊的收養程序是合法的嗎?

    2.乙有產下一子,古言”傳子不傳女”乙的意圖可以訴請法院公正判決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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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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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的部份,本件的爭點應該是收養是否有效。

    2、必須先釐清是何時收養,因為適用的法規不同。又,認定過繼的憑證是什麼?

    3、此類案件複雜,建議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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