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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5 | 最近登入:1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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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2年時幫朋友的公司找了兩位工讀生做活動
當初談好價格為日薪2000元,兩天就是4000元
活動結束後我就立刻發現金
他們也簽了勞務報酬單
之後再等公司匯款給我
其中預算減掉工讀生的薪水就當作是我的車馬費
於是到了今年五月要報稅
其中一位工讀生發現扣繳憑單上寫的是6000元
不是她拿到的4000元
她先生就認為我這樣是侵占執行業務所得2000元,逃漏稅
把不法所得加在員工身上
揚言要寄存證信函
但扣繳憑單這樣報並非我的本意
我也表明願意補給她2000元的所得稅
請問
這樣他能告我什麼?
不當得利有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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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此行為應當不構成侵占問題,因實際上您並無侵占意圖,而得利者亦非您 ... (恕刪)
但是勞報單上面寫的是6000元呢?
因為簽勞報單時我並不在場
可能是他們先簽了勞報單後再補上金額
但廠商匯款的確是匯到我的戶頭
就是6000-4000=我的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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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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