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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5 | 最近登入:10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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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對方被我控告傷害,恐嚇,妨礙自由.....等案件,被檢方起訴,今日我接到法院傳票,為何傳票報處所是法院調解室,並註明了調解,這是甚麼意思呢?是法院希望我們先調解嗎?
如果,對方已經跟我和解了,我是不是把撤告書給法院即可,我還需要依傳票的通知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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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1
日前遇到惡意攔車,對方己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方有前科),但對方昨天家人出面說希望跟我和解
我想請問,下列這些案件在已經在起訴階段,即使達成和解,能撤告嗎?還是只能跟法官說達成和解,請法官從輕量刑?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污辱罪)刑法第354條第一項(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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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9
日前因行車遇到暴力事件,對方,被地檢署提起恐嚇,傷害,毀損,公然汙辱.妨礙自由
我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這樣會被直接轉往民事庭嗎?還是在刑事庭一併處理?
刑事的部份,我還需要出庭嗎?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我需要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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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5
想請問有關刑事罰金問題,
例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判刑為三百元罰金,到底是多少台幣?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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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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