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遇到惡意攔車,對方己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方有前科),但對方昨天家人出面說希望跟我和解
我想請問,下列這些案件在已經在起訴階段,即使達成和解,能撤告嗎?還是只能跟法官說達成和解,請法官從輕量刑?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污辱罪)刑法第354條第一項(毀損罪)
你所列出的犯罪法條,其中第304條及305條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你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因為沒有告訴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行為違法且行為人有罪責,僅會斟酌告訴人的意思減輕判決的刑度或給予緩刑等。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是告訴乃論之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撤回,檢察官也未必會緩起訴,法官也未必會緩刑,但是認罪加和解可以增加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
三、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對方就會沒事了。但是不同時間撤回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在二審撤回的話頂多只能緩刑而已,在一審撤或偵查中撤對方則會完全沒事。
四、如果真的要和解建議和個徹底,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掉吧。除非你想整他兼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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