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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nge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6 | 最近登入:105-07-06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你好: 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因轉頭看東西,回頭時就見到一輛機車迎面而來,閃避不及與對方機車擦撞到, 當下因兩台機車都呈現不穩狀態,所以為穩住機車,機車騎離事發現場就有一段距離,我穩住機車後也離開現場,從後照鏡看對方也沒回頭,但想想怕有肇逃問題,於是又騎回現場,可是已經沒看到對方機車,也無法了解對方是否有受傷,但我的機車卻有損壞,且腳有擦傷,於是撥打電話報警,也做了筆錄,請問這樣我日後會有什麼責任嗎?這樣我騎離開又回來報案,有算肇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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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7
你好: 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因轉頭看東西,回頭時就見到一輛機車迎面而來,閃避不及與對方機車擦撞到, 當下因兩台機車都呈現不穩狀態,所以為穩住機車,機車騎離事發現場就有一段距離,我穩住機車後也離開現場,從後照鏡看對方也沒回頭,但想想怕有肇逃問題,於是又騎回現場,可是已經沒看到對方機車,也無法了解對方是否有受傷,但我的機車確有損壞,且腳有擦傷,於是撥打電話報警,也做了筆錄,請問這樣我日後會有什麼責任嗎?這樣我騎離開又回來報案,有算肇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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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6
婆婆目前名下的動產不動產想指定由子女其中一人繼承,並負責婆婆的往後的安養費與百歲年老之後的費用,其餘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但怕口說無憑,想要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找法院公證,並載明這些附註,但法院回覆:無法做指定繼承的公證,因是違法的,說民法有保障家族所有人有遺產繼承特留份,若財產所有權人生前未過戶,這些遺產特留份所有人均有權向法院提出財產重新分配。 請問:有何方法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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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8
婆婆因病住院,先生的二姐請了看護照顧,目前看護通知我們婆婆要出院需繳清看護費,先生的兄姐都不願去辦,看護要我們去繳,請問我們可以用什麼方法請先生的兄姐幫忙出這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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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3
婆婆生病住院,先生的二姐請了看護照顧,目前要出院,看護通知我們去繳清費用並辦出院,先生的兄姐都推拖有事不能去,看護要我們去幫,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強制要求先生的兄姐一起分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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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當初蓋章是由先生的兄弟姊妹處理,我們做父母的與小兒子並未出席,這件事我們完全沒參與,是他們幾位兄弟姐妹處理好了後才通知我們並轉帳這筆錢給我們,我們也並未授權給他們去處理,內容都是他們幾位相關人去訂定,你說我們有違反當初簽訂內容,這份書面簽訂我們並未授權他們去簽,那份契約還有合法效力嗎?但實際有拿到這筆錢,是由我陪同我婆婆去郵局轉帳的,請問目前為止忌日未祭拜,這樣我們還有違反什麼契約嗎?還須歸還那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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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5
日前因先生的大哥去世,留下一對姊妹並無兒子,依台灣習俗,祭拜皆需由男生來做,而我們生了2個男生,小的就過繼給他大哥,所以我先生的大哥去世時,我的小兒子也繼承了一筆錢,相關繼承人有:我先生的大哥那2個女兒,我婆婆,還有大嫂,跟我小兒子,並由律師公證並立下一紙書面寫著:意外險賠償金由這5人繼承,忌日祭拜與牌位皆由我小兒子負責,我想請問的是:目前我兒子高二,尚未成年,他也無法獨自做這祭拜的事情,且書面上並無載明要我小兒子從何時就須開始祭拜,我大伯去世的這幾年忌日我小兒子皆未祭拜過,但過年拜拜與清明掃墓我們都有做,這有違反當初他們寫的:忌日祭拜與牌位皆由我小兒子負責的事嗎?因大伯的牌位公供奉在祖厝,我們想說等兒子成年後再叫他做這些祭拜的事,可以嗎?因目前大伯的二女兒說我們都沒拜要將那筆錢取回,我們回說:過年和清明都我們拜的誰說沒拜?請問他有權取回我兒子繼承的這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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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4
最近幾年婆婆的身體較不好,前陣子有尿道感染住院,醫師說她是二級失智,所以他的女兒要做兒子的擔起照顧的責任,原說好將婆婆送至安養院,由2位兒子共同負擔安養費。但三媳婦覺得負擔太大,先生薪資是$43000,媳婦薪資是$22000,但因先生在外地生活,所以需要扣除他本身的生活費,每月固定給老婆的生活費是$29000,但不包括他的加油費,與每星期五回家時所產生的伙食費皆由這些錢支出,每月加油費約$3000左右,所以實際給老婆的剩2萬出頭,因還有1個小孩在外地讀大學,每月給他的生活費是$8000,若遇到要繳什麼證照費用更是超出這個錢,1個小孩讀市區高中,每月也要交通費,2個兒子都尚無工作,夫婦倆需負擔這些費用,幾乎所剩無幾,如果遇到要繳什麼費用的話更是只能用分期,所以向婆婆的女兒提出女兒也有義務負擔撫養責任,但遭拒絕,拒絕理由為:之前婆婆都是由她接去照顧而且他也沒分到房產,憑什麼還要她付出,而三兒子在幾年前有分到一間會漏水的房產,應該負起撫養的責任,三媳婦一氣之下將婆婆從安養院載回家奉養約一個半月,也帶他去做檢查,醫師說:她還不至於有失智,只有一點腦部退化,應婆婆長期有服用糖尿病藥物與心臟病藥物,所以現在也有尿失禁問題而有穿著尿布,這一個多月三媳婦將婆婆照顧到比從安養中心接回時好,但婆婆因有糖尿病所以三媳婦會控制她飲食卻引起她不高興,時常吵著要回去古厝自行生活,三媳婦看婆婆身體狀況不錯才同意將其載回古厝,但也引起婆婆的女兒與孫女不高興,說三媳婦不撫養是棄養。因幾年前婆婆有借500萬給二兒子買房子,後來婆婆卻說不用還,當是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古厝則算分給大兒子,另一間會漏水的房子分給三兒子,但除了古厝外,二兒子與二女兒皆稱:給二兒子的500萬與三兒子的房產皆說是二兒子所賺的錢,不是公公生前留下來的財產,但三媳婦不服,說:如果給父母的錢都還可以拿回,就不要說有奉養父母,婆婆也有分5位子女每人10兩黃金。我想請問:如果婆婆的女兒告三媳婦棄養是構成的嗎?即使回古厝生活是當初婆婆的意思。因婆婆生了三男兩女,但大兒子與大女兒已經去世,三媳婦可以提出誰也有撫養的責任呢?有查過資料,女兒也有撫養責任,大女婿也有嗎?大兒子與大媳婦已經去世,剩兩名成年的女兒,以上這些人誰有義務?二兒子開出條件說:三兒子現在住的房子與古厝皆登記給二兒子名下,婆婆的撫養問題她全權處理直到婆婆百年之後,但二兒子不同意這種方式,堅決提出全部子女皆有撫養責任,需共同負擔,請問二兒子這種做法是和裡的嗎?三兒子提出的問題是成立的嗎?婆婆分給三兒子的房產能再取回嗎?現在因為婆婆的問題搞得兄弟姐妹間撕破臉,完全無法溝通,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到底以上這些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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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