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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6 | 最近登入:1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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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稱本人詐欺他,事後報案。也開兩次庭,第一次我是以證人身分去。第二次也是以證人身分去,但在第二次開庭中事務官卻說要把我轉成被告。現在我收到第三次傳票,就變成被告身分了。 起因是被害人到門市,說他經朋友介紹到我這家店申辦門號,能將辦理好的專案手機轉賣給我。 但事後開庭上,我卻聽到被害人的證詞是說,他朋友跟他講名下不會有辦理門號的紀錄,也不需要繳任何月租費,但我不認識被害人的朋友也沒有這樣說過。 而我也只在與被害人到門市申辦門號時,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交談中,完全只有說明關於門號申辦的流程及手機折價的金額,也確實的告知被害人申辦門號都有合約也須按時繳納每月月租費,如無按時繳納每月月租費則會產生門號合約之違約金。 被害人在門市親口說他的證件、門號SIM卡、及申辦門號專案的手機折價現金,都會請朋友代領。 而被害人也在庭上承認請朋友代領證件一事。 且被害人在申辦門號後,從未向門市或與本人提出任何申辦門號後的問題。 這樣算詐欺嗎? 還是算是消費或買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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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