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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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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工地無固定無放告示的防爆門壓傷導致腳踝粉碎性骨折 當時工地負責人也沒有告知那扇門無固定 現在準備走法律 但是開立保險單及這幾個月與對方開會時 工地負責人皆聲稱已盡告知義務 是我們自己去碰那扇門 雖然當時有在場的工人看到 但是怕開庭請他當證人時他會講不一樣的說法 請問該怎麼做? 想請問如果現在約那位工人出來拍攝對話影片 請他說明當天目睹的情況 可在法庭上將影片當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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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