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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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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工地無固定無放告示的防爆門壓傷導致腳踝粉碎性骨折
當時工地負責人也沒有告知那扇門無固定
現在準備走法律
但是開立保險單及這幾個月與對方開會時 工地負責人皆聲稱已盡告知義務
是我們自己去碰那扇門
雖然當時有在場的工人看到
但是怕開庭請他當證人時他會講不一樣的說法
請問該怎麼做?
想請問如果現在約那位工人出來拍攝對話影片
請他說明當天目睹的情況
可在法庭上將影片當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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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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