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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06 | 最近登入:107-21-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問我們是開有限公司、因為股東不合想退股、可是有合夥期間在、股東不同意我退股、我可以用686條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退股呢? 請問"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是代表"什麼意思呢?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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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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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715
日期:10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