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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太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7 | 最近登入:10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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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今天無預警被任職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之事由資遣 , 雖然公司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是其資遣之事由並非事實,我並沒有無法勝任之事實。 我在公司任職期間,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且有公司頒發個人的獎狀 ,每年考績都在中上,去年剛升職等,日常按公司 規定出缺勤、配合公司政策24小時值班、出勤 、長官交代任務都能確實完成,惟與直屬主管理念不合(沒有公開吵架過)兩人形同陌路 ,但沒有影響工作。 我想詢問律師 , 我可以有何種主張 ? 因為現在被資遣了, 公司每年都有的分紅、特別獎金、年終獎金 , 我是否都無法請求了 ? 這樣對勞工非常不公平 , 畢竟我並沒有犯錯且離職非我願意。 還請律師指點 , 如果以我的case是否訴訟有勝算? 且費用不高的話,我也希望可以委任律師幫我處理 ,謝謝。 公司紅利看考績(這兩年平均約28萬) 特別獎金 2個月薪水 、年終獎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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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