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被資遣的問題
- 犯太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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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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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今天無預警被任職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之事由資遣 , 雖然公司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是其資遣之事由並非事實,我並沒有無法勝任之事實。我在公司任職期間,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且有公司頒發個人的獎狀 ,每年考績都在中上,去年剛升職等,日常按公司
規定出缺勤、配合公司政策24小時值班、出勤 、長官交代任務都能確實完成,惟與直屬主管理念不合(沒有公開吵架過)
兩人形同陌路 ,但沒有影響工作。我想詢問律師 , 我可以有何種主張 ? 因為現在被資遣了, 公司每年都有的分紅、特別獎金、年終獎金 ,
我是否都無法請求了 ? 這樣對勞工非常不公平 , 畢竟我並沒有犯錯且離職非我願意。
還請律師指點 , 如果以我的case是否訴訟有勝算? 且費用不高的話,我也希望可以委任律師幫我處理 ,謝謝。
公司紅利看考績(這兩年平均約28萬) 特別獎金 2個月薪水 、年終獎金1個月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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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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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實務上公司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必須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而主觀上亦能為而不為為,因此,若公司無法提出您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怠忽職守或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義務的具體事證,以無法勝任為由解僱員工係不合法,建議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若遭法院判決該解僱不生效力,公司必須支付您解僱時期的薪資。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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