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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補夢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7 | 最近登入:104-15-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因為目前預期可能面臨到一些狀況,以下一切純狀況假定: 根據著作權法(103)的第6條指出,依原著改作的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保護;那麼,第92條提到改作手法似乎又可能會被判定是侵權犯罪?我有點傻傻分不清。 衍生創作(已確定有營利現象)中因為創作的需要,需要插入引用其他創作者公開銷售的部分文字作品(譬如歌詞、章節段落等),基本上要注意到哪些底線,才能兼顧合法又尊重他人創作?我是想過要將對方的創作者資訊放在附錄或是本文。 承B,有些歌詞文字因為時代或地域的條件因素,修辭上多少會讓讀者造成理解方面的困難;是故,將特定一些古字改寫為較通俗的用語(像是汝→你、吾→我、伊→他等,意思不變之類的)或是逐筆翻譯(比如日翻中、英翻中等),請問這種改寫後再引用算違法嗎?   另外,目前上述衍生創作暫定是文字類,請問若是戲劇表演類(音樂劇、微電影等),法律的判定上是否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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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徐律師的回覆:   衍生著作的法律規範部分,我弄懂了,感謝。   那麼,針對B點,假設未取得授權且引用的歌詞幅度不超過整首歌詞的1/3,也算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嗎?即便是在商業上變相地幫對方打廣告,或者說怎樣的狀況算是「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懇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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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