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衍生著作插入引用他人創作的歌詞文字的合法拿捏?
- 補夢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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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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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目前預期可能面臨到一些狀況,以下一切純狀況假定:
根據著作權法(103)的第6條指出,依原著改作的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保護;那麼,第92條提到改作手法似乎又可能會被判定是侵權犯罪?我有點傻傻分不清。 衍生創作(已確定有營利現象)中因為創作的需要,需要插入引用其他創作者公開銷售的部分文字作品(譬如歌詞、章節段落等),基本上要注意到哪些底線,才能兼顧合法又尊重他人創作?我是想過要將對方的創作者資訊放在附錄或是本文。 承B,有些歌詞文字因為時代或地域的條件因素,修辭上多少會讓讀者造成理解方面的困難;是故,將特定一些古字改寫為較通俗的用語(像是汝→你、吾→我、伊→他等,意思不變之類的)或是逐筆翻譯(比如日翻中、英翻中等),請問這種改寫後再引用算違法嗎?另外,目前上述衍生創作暫定是文字類,請問若是戲劇表演類(音樂劇、微電影等),法律的判定上是否就不同了?
- 生命有涯,青春有限,寧可辜負了相思,千萬別辜負自己。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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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5 17:04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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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緝成編緝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 您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您是營利使用,在著作權合理使用上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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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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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的目的、所使用的數量等而定。除了前述的判斷外,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還必須將引用的著作出處進行合理的標示。
引用他人著作致使他人獲得商業上的名利,並不是引用合理與否的判斷重點。
你的情形,要判斷引用的數量,不僅要看引用著作在你的著作所佔的數量,也應該要看被引用的著作在原著作所佔的量,如果原著作僅有幾十個字,結果你也全部引用在你的文章或歌曲中,且沒有表示係引用自他人,那很難認定你是合理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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