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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7 | 最近登入:104-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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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我跟別人簽了契約合夥投資房地產(應該是委託借名-出名關係 我是出名人)買了房以後因為觀念作法不合有些摩擦 現在朝向這個房產案子結束後就不在繼續合作了當初契約上是寫今年底到期內容包含借名-出名關係 分錢模式(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問題:由於有摩擦沒有共識 現在雙方都不想再簽延長合約因此想請問如果"合約過期後 是否仍有約束力?" (我認為有對方主張沒有)我試著自己查過 是1.因為目前案子是在此合約下成立的 即使合約已過期中止  對此案來說 那些"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的約束力應該仍在  也就是如果後來有人毀約可以據此題告求償 2.此案在之前已經達成的借名-出名關係也依然存在  例如房子依然在我名下不會因為過期就自動變成到他名下3.差別只是過期後 就不可以再以此合約來要求建立新的借名-出名關係那就此案子來說 是否仍應盡出名人的義務 (應配合借名人合理/必要的要求?)想請教專家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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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