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到期後的約束力
- 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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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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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跟別人簽了契約合夥投資房地產(應該是委託借名-出名關係 我是出名人)
買了房以後因為觀念作法不合有些摩擦 現在朝向這個房產案子結束後就不在繼續合作了
當初契約上是寫今年底到期
內容包含借名-出名關係 分錢模式(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
問題:
由於有摩擦沒有共識 現在雙方都不想再簽延長合約
因此想請問如果"合約過期後 是否仍有約束力?" (我認為有對方主張沒有)
我試著自己查過 是
1.因為目前案子是在此合約下成立的 即使合約已過期中止
對此案來說 那些"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的約束力應該仍在
也就是如果後來有人毀約可以據此題告求償2.此案在之前已經達成的借名-出名關係也依然存在
例如房子依然在我名下不會因為過期就自動變成到他名下
3.差別只是過期後 就不可以再以此合約來要求建立新的借名-出名關係
那就此案子來說 是否仍應盡出名人的義務 (應配合借名人合理/必要的要求?)
想請教專家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謝謝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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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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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理解原則上是沒錯的,因為房地的登記不會因為中止契約而自動變更,仍需透過辦理過戶登記或其他法律手段完成。但有一些權利義務勢必因為中止契約而失效,並要開始計算這段期間合夥的獲利或虧損來釐清債權債務關係,而這都要看您原本契約規定之內容而定,故如要詳細詢問,恐需要看您的簽約內容始能充分且正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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