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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貝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8 | 最近登入:104-0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教,我於10月7日出庭處理違反藥事法相關刑事案件,法官判緩起訴一年罰金一萬,內容因本人於5月14日報關電子煙油,涉嫌違反藥事法,今日11/3又收到來函於5月21日同樣因報關電子煙油需做筆錄,我該如何主張才能夠避免被起訴,因那是同一段時間內所發生之事,之後並未再進口相關物品。 是否有需要請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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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3
日前因個人向大陸廠商購買物品,該廠家為販售電子菸相關物品,原先想訂購電子煙油,但了解會觸犯台灣相關法規已向廠家取消訂購,另外購入30入玻璃精油空瓶,當初廠商只通知我物品被扣件,需檢附委託書予報關行處理通關,因當下知道玻璃空瓶應該不至於有什麼問題,也檢附出去,但因大陸廠商作業疏失,將原本取消或是他人的訂購電子煙油寄出給我,而被查驗及查扣,並通知我涉嫌違反藥事法,認定該查扣物品為我所訂購。 後來大陸廠家也承認疏失,我需檢什麼資料以澄清我並未蓄意進口管制物品,因我也無從得知包裹內是何種物品,但後來卻因為我有檢附委託同意書海關認定電子煙油為本人所進口,因並非有網站紀錄佐證我訂購的東西,當初也只以通訊軟體溝通取消購買,但過了4個月才知道有狀況,訊息也刪了,廠商目前同意發道歉聲明佐證因他們疏失造成我的麻煩,該道歉聲明筆需具備何種有用資訊才可作為資佐證資料,以及還可以跟廠商要求何種資料才足夠證明,該物品確實不是我訂購的東西。
瀏覽:4603
日期:10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