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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 查扣 通知違反藥事法

  • 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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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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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因個人向大陸廠商購買物品,該廠家為販售電子菸相關物品,原先想訂購電子煙油,但了解會觸犯台灣相關法規已向廠家取消訂購,另外購入30入玻璃精油空瓶,當初廠商只通知我物品被扣件,需檢附委託書予報關行處理通關,因當下知道玻璃空瓶應該不至於有什麼問題,也檢附出去,但因大陸廠商作業疏失,將原本取消或是他人的訂購電子煙油寄出給我,而被查驗及查扣,並通知我涉嫌違反藥事法,認定該查扣物品為我所訂購。

    後來大陸廠家也承認疏失,我需檢什麼資料以澄清我並未蓄意進口管制物品,因我也無從得知包裹內是何種物品,但後來卻因為我有檢附委託同意書海關認定電子煙油為本人所進口,因並非有網站紀錄佐證我訂購的東西,當初也只以通訊軟體溝通取消購買,但過了4個月才知道有狀況,訊息也刪了,廠商目前同意發道歉聲明佐證因他們疏失造成我的麻煩,該道歉聲明筆需具備何種有用資訊才可作為資佐證資料,以及還可以跟廠商要求何種資料才足夠證明,該物品確實不是我訂購的東西。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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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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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衛福部資料,尼古丁製劑屬藥品,電子菸的尼古丁濃度比衛生署核准的戒菸輔助藥物還要高十幾倍,已符合藥事法第六條「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定義,須通過衛生署查驗登記才能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均屬禁藥,不得繼續輸入或販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證據沒有夠不夠的問題,只有證明力高低的問題,建議聯繫大陸廠商請其出具證明,並提供當初交易往來之資料,證明您確實非故意輸入該批電子菸。記得,大陸地區之文書,需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海基會或其他政府授權之機關、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手續,以免日後爭執其效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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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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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道歉聲明當屬有利之證據,並應請對方提供交易往來之紀錄,本件日後仍可能會移送法辦,屆時該證據均是可以提出主張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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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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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請廠商所發道歉聲明,明確記錄您已取消訂購的行為,並請其提供相關取消之電腦記錄,於接受偵查時,即可提出予檢察官作為證明使用。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