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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08 | 最近登入:104-2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請問我在104/8/5和租客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店面),租期寫104/10/1開始,租賃期限2年,中間兩個月是答應給客戶的裝潢期間,這兩個月同意租客不收租金,只請租客需自行承擔裝潢期間產生的水電費及管理費,當初簽約時已先收2個月押金,房租尚未收取,但客戶在104/8/20告知另有考量想提前解約,想請問這兩個月的押金可否不退? 租賃契約裡面有提到,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提前搬離他處,乙方應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但擔心租賃契約寫的租賃期限是10/1開始,不知道會不會影響賠償效力? 條約裡沒特地明文寫上給與兩個月裝潢期限,但有押簽合約的日期,這樣有影響賠償效力嗎? 當初簽訂合約時,已給鑰匙,且也開始清空裡面不需要的桌椅,因為中途解約後還要另找租客,且也要付給房仲代找費用,成本其實也很高,所以不希望退還押金,但有點擔心租賃契約的效力,請幫忙回答一下疑惑,謝謝您 另外想請問,之後簽訂合約時,是否應該把這兩個月的裝潢期限,也明文列入合約,才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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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