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提前解約問題
- 小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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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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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在104/8/5和租客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店面),租期寫104/10/1開始,租賃期限2年,中間兩個月是答應給客戶的裝潢期間,這兩個月同意租客不收租金,只請租客需自行承擔裝潢期間產生的水電費及管理費,當初簽約時已先收2個月押金,房租尚未收取,但客戶在104/8/20告知另有考量想提前解約,想請問這兩個月的押金可否不退? 租賃契約裡面有提到,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提前搬離他處,乙方應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但擔心租賃契約寫的租賃期限是10/1開始,不知道會不會影響賠償效力?
條約裡沒特地明文寫上給與兩個月裝潢期限,但有押簽合約的日期,這樣有影響賠償效力嗎? 當初簽訂合約時,已給鑰匙,且也開始清空裡面不需要的桌椅,因為中途解約後還要另找租客,且也要付給房仲代找費用,成本其實也很高,所以不希望退還押金,但有點擔心租賃契約的效力,請幫忙回答一下疑惑,謝謝您
另外想請問,之後簽訂合約時,是否應該把這兩個月的裝潢期限,也明文列入合約,才比較有保障?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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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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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實際情形要看到租賃契約內容才能判斷。 依你的所述,租賃契約有約定違約條款,並以2個月租金為損害賠償總額,你可以就押租金部分求償,並無任何問題。 你所給的2個月裝潢期間不收租金,租金自10月1日開始起算,這2個月的時間屬於無償的使用借貸,由於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會使使用借貸失所附麗,你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金額不會依照租賃契約約定之金額,而是依照客觀情形去判斷。 將來要訂定新租賃契約,契約條款最好清楚約定,以免產生爭議。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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