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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4-09 | 最近登入:104-04-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想請問,如果是一對一的私下聊天紀錄無法構成公然。 那如果是對方A拿一個雙方共同認識B的手機傳訊息給C,事後C也向B確認傳訊者是A,而內容是A在辱罵C,因為是用B的手機傳訊,因此B也看的到內容,這樣能算達到公然的條件嗎?   因為是辱罵,因此有不堪的用詞,這樣C可以用哪些條文告A?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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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公然之情狀,雖不以當事人在場 ... (恕刪) 您好: 因為本人就是C,A拿著B的手機傳LINE過來,所以B也看的到A罵我的內容,這樣B可以算第三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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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4